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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困境、突破与展望

一、引言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人工智能(AI)技术发展迅猛,已广泛渗透到各个领域,其创作物也不断涌现,从新闻报道、诗歌、绘画到音乐作品等,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创作模式和内容生产方式。AI创作物具有高效、多元和创新的特点,能在短时间内生成大量内容,且风格多样,为创作者提供新的思路和灵感,也为受众带来全新的体验。

随着AI创作物数量和种类的不断增加,其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在传统版权法中,作品通常被定义为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而AI创作物的出现对这一传统定义提出了挑战。AI创作物是由算法和数据驱动产生,并非基于人类的直接创作,这使得其在版权认定、权利归属和保护范围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和不确定性。例如,2018年美国版权局拒绝为AI生成的绘画作品提供版权登记,理由是该作品缺乏人类作者的创作性贡献。同样在国内,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中,对于涉案AI图像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也存在较大争议。

版权保护对AI产业和文化创作具有重要意义。从AI产业发展角度看,明确的版权保护制度能为AI研发者和使用者提供稳定的预期,激励他们加大对AI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若AI创作物的版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研发者的创新成果可能被随意复制和使用,将严重打击他们的积极性,阻碍AI产业的健康发展。从文化创作角度看,合理的版权保护有助于维护文化创作的生态平衡,促进文化的繁荣和发展。版权保护能确保创作者的权益得到保障,鼓励他们积极创作,同时也为公众提供更多优质的文化产品。对于AI创作物,只有给予适当的版权保护,才能使其在文化创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丰富文化创作的形式和内容。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保护问题,通过分析现有法律框架下AI创作物版权保护的困境,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提出完善AI创作物版权保护的建议和措施,为解决AI创作物版权保护的现实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促进AI技术与版权保护制度的协调发展。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美国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前沿的国家,相关研究起步较早。学者们主要围绕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符合传统版权法中作品的定义展开讨论。美国版权局的立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学界观点,其明确表示目前仅保护人类作者创作的作品,这使得部分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由于缺乏人类的直接创作,不能被认定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在“泰勒诉美国版权局AI绘画版权登记案”中,法院基于“版权法仅对自然人进行财产权激励”“版权法秉持的基本原则是‘作者身份’等同于‘人类创作’”“联邦最高法院仅支持自然人创作的内容构成作品”三点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重申了美国版权法“只保护人类作者身份,不对纯机器生成内容加以保护”的论断。但也有一些学者主张对版权法进行适当修订,以适应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需求,他们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虽然不是人类直接创作,但凝聚了开发者大量的智力劳动和时间成本,若不给予保护,会阻碍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欧盟也高度关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问题。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的《与软硬件标准、代码有关的知识产权》报告,建议以能否独立进行智力性创造为标准界定人工智能,并探讨了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著作权范畴的可能性。欧盟内部在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的具体路径和标准上存在多种观点。部分成员国倾向于通过制定统一的欧盟层面的法律来规范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保护,以确保在欧盟范围内形成一致的法律框架,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在欧盟地区的协同发展;而另一些成员国则认为应给予各成员国一定的自主权,根据本国的法律文化和产业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在实践中逐步探索适合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保护模式。

在国内,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保护研究也日益受到重视。目前,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未对与人工智能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明确规制。学术界对此展开了热烈讨论,一些学者从传统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出发,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不符合“由人创作”这一作品构成要件,不能获得版权保护。但更多学者认识到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特价值和发展潜力,主张对其进行版权保护。他们提出应在著作权法中确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地位,明确其著作权权利归属。关于权利归属问题,有观点认为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因为设计者投入了大量的研发工作,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其智力成果的间接体现;也有观点主张归属于对人工智能创作过程进行实质性控制和干预的主体,如使用者在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时,通过输入特定的指令和参数,对创作结果产生了重要影响,此时使用者应享有相应的版权。

尽管国内外在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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