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名优特”产品评价认定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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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名优特”产品评价认定规范》

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一、编制背景与意义

1.1背景

湖南省作为农业大省和文化旅游强省,具备丰富的地域特色产品资源优势。为贯彻国家《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政策精神,落实省政府及省商务厅关于名优特产品培育的工作部署,深入实施湘品出湘战略,扎实推进湘品六进工程,加快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商品品牌体系,现亟需建立科学规范的名优特产品评价认证标准,以此推动本土品牌建设向标准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高质量发展。

1.2意义:

?规范市场秩序:通过统一评价标准,遏制虚假宣传和低质竞争,提升消费者信任度。

?强化品牌价值:结合湖南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打造“湘字号”品牌矩阵。

?促进产业升级:引导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创新工艺技术,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编制依据与原则

2.1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标准:GB/T36733-2018《品牌评价原则与基础》、GB/T35411-2017《地理标志产品通用要求》等(见参考文献)

?湖南省《关于推进品牌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地方政策

2.2编制原则

?合规性: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有效衔接(如引用GB/T29490-2013知识产权管理要求)。

?地域性:突出“湖南特色”,强调文化传承与地域资源结合。

?可操作性:量化评价指标,简化申报流程,便于企业参与。

?动态性:建立退出机制和年度抽检制度,保障认证动态更新。

三、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标准第1章“范围”:本章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指出文件规定了评价认定涉及的术语定义、基本原则、申报主体资格、认定内容与指标、具体流程、评分规则以及后续的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湖南省内进行的名优特产品评价认定工作。

标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本章说明在标准的正文部分没有直接引用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标准第3章“术语和定义”:本章对核心概念“名”、“优”、“特”进行了清晰界定:“名”指在湖南省内有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的产品;“优”指质量优良,符合强制性标准和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特”指具有湖南地域特色和地域文化内涵、或传统特色工艺的产品。

标准第4章“基本原则”:本章确立了评价认定工作必须遵循的三大核心原则:确保过程透明和公信力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证结果准确性和权威性的“科学、规范、严谨”原则;以及维持工作持续有效的“自愿申报、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原则。

标准第5章“评价认定组织”:本章详细规定了评价工作的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由湖南省名优特产商贸协会牵头成立评价认定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组、监督组和秘书处,实行组长负责制。并明确了其工作职责。

标准第6章“申报”:本章规定了参与评价认定的主体和产品需满足的基本门槛:

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湖南省注册的生产企业;申报产品需生产满3年(包括3年)。产品申报范围在附录C-1中做了详细分类。对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做了详细说明。

标准第7章“评价”:本章指出由专家评审组的专家和资料组人员对申报产品进行评价打分,评价主要围绕产品知名度、产品质量水平、产品特色这三大核心内容展开,具体的评价指标及其详细的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则在附录A中以评价

指标表的形式全面呈现,涵盖产品知名度、产品质量水平、产品特色三大维度及其下的众多二级指标。采用百分制的计分规则,名占27%,优占47%,特占26%,以整数计分。

标准第8章“认定”:本章规定了认定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全权负责,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价计分结果,对申报产品进行认定(总分<80分,对该申报产品不予认定;总分≥80分,对该申报产品予以认定)。

标准第9章“公示”:本章规定了认定结果在湖南省名优特产商贸协会官方平台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认定结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对异议的受理、反馈及处理时限做了详细的说明。

标准第10章“颁证”:本章规定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湖南省名优特产商贸

协会颁发认定证书,并授权使用认定logo,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认定。

标准第11章“监督管理”:本章规定了认定后的持续管理措施,认定证书有效

期内,申报主体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湖南省名优特产商贸协会报告,并办理变更相关手续;建立退出机制,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自愿申请退出的企业撤销认定并禁止使用相关标识;由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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