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意外伤害保险B款产品说明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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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百年意外伤害保险B款

产品说明

为便于您了解百年意外伤害保险B款,我们就该产品作如下说明:

【产品基本特征】

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不超过一年,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及保单预期收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

故保险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

金保险金后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伤残标准”)

所列伤残之一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

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

残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等级1级2级3级4级5级6级7级8级9级10级

给付比例100%90%80%70%60%50%40%30%20%10%

2.意外伤

残保险

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而导致伤残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

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

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

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

伤残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

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

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2)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

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第

五条保险责任”、“第七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五条职

业或工种变更”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退保】

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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