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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分析

摘要:通过分析市场化进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以浙江省为例,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三个基本特,最:(1)农民主体,多元主导;(2)面向市场,服务社员;(3)强调效率,体现公平,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目的是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市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确保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的主体地位,市场经济的发展赋予了农民的商品交易的主体地位。伴随着这两大制度变迁的发生和发展,农民在自主经营的积极性空前提高的同时,离散化程度也日益加深。在家庭经营长期不变的背景下,如何克服市场化进程中农户分散经营的局限性,有序地引导农民和市场接轨,走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是我国农业发展面临和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实践表明,作为“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农民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日益成为引导农民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教育农民,繁荣乡村文化,连接政府与农民的有效组织载体作用。以浙江省为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2003年4月浙江被农业部确定为全国唯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试点省;2005年1月率先出台、实施了中国大陆地区的第一部合作社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随后进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提供的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省已有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856家,社员万个,带动农户万户,占总农户的%。许行贯等(2004)指出,浙江省近些年来农民农业收入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浙江省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张晓山(2004)认为,以浙江省为代表的发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先导性,它们出现的一些苗头性的东西可能代表了中国农业经营方式和农民合作组织未来发展的一些趋势。鉴于此,以浙江省为例探讨市场化进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民主体,多元主导

合作社的市场开拓行为间接地引起了市场资源在不同行业间的配置和流动,甚至直接作用到社会其他投资领域;同时随着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变化,合作社经营者为了适应市场环境,逐渐吸收了一些社会资本向农业领域流动,出现了投资者社员、销售者社员、加工企业社员、供销社和大户等,从而使社员性质即合作社的组建主体具有多元性。从浙江的实践来看,小农户牵头创建的专业合作非常少见,热心组织创办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多数是那些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农产品生产的市场化商品化程度较高的专业大户和长期从事农产品销售的贩销户。同时,一些政府涉农部门(如农、林、牧、渔、供销社等)和涉农企业,出于自身的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也参与创办专业合作社。参与主体的多样性,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结构具有高度的异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不同参与主体的资源禀赋不同。在“人多地少”和土地流转不通畅的情况下,大多数农户承包的土地规模不大,拥有的自然资源有限;只有少数生产大户拥有相对较多的自然资源。由于农业收入增长十分有限,农民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相对较难,多数小农户缺乏资本资源,拥有资本资源的成员数量有限。在农产品普遍过剩的情形下,多数小农户缺乏农产品营销和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对而言,运销大户和龙头企业在人力资源上具有优势。政府涉农部门由于自身的权威,具有其他组织和个人无可比拟的社会资源,此外,农技部门拥有技术优势,村干部等乡村“精英”人物拥有一定的威望和人际关系网络。

2、不同主体参与合作社的动机和目的不同。多数小农户参与合作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产品的销路和增加收入;生产大户由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承担的市场风险更大,通过组建合作社可以形成一定规模的商品销售量,从而增强谈判地位,更有效地抵御市场风险;运销户单纯靠牵线搭桥、联系买卖、提供服务等方式提取手续费很难把业务做大,组建合作社可以提高质量标准、进行品牌营销、实现加工增值等。供销社领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为了寻求自身体制改革的出路,既有经济利益上的追求,也有政治利益上的考虑——争取对农民合作社的管理权;龙头企业参与组建合作社一方面可以通过合作社稳定其原料供应,另一方面可以获得政府部门的财政和税收优惠;一些基层政府和涉农部门参与合作社主要是出于自身工作的考虑和政治经济利益追求,当然也有部分基层政府出于造福一方的公心考虑。

3、不同参与主体在合作社创建和发展过程中的角色不同。对绝大多数小农户而言,由于缺乏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由他们出头创建合作组织的可能性较小,从个人理性的角度而言,小农户也不愿意这么做。因为作为集体而言存在“外部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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