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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云南省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以下简称“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技术指标、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等。
2产品分类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产品一级分类
产品二级分类
产品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6
606
606.13
分类名称
机械及安防
车辆相关产品
车用尿素水溶液
2.2产品种类
车用尿素水溶液为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产品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AUS32专用尿素
工业上生产的只含有痕量缩二脲、氨和水的尿素,不含醛和其他物质(如抗结块剂),不含硫和硫化物、氯化物、硝酸盐和其他化合物。
3.2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
用不含其他任何添加物(如3.1所示)的AUS32专用尿素与纯水一起配制的水溶液,该溶液中尿素含量为32.5%(质量分数),并符合GB29518-2013中第5章所规定的技术要求,简称AUS32。
4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细则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样品。
5.2抽样方法
应在企业的成品库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且在保质期内的产品。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应遵循所抽产品尽量覆盖所经销的产品种类及不同生产企业的原则,所抽样品应涵盖经销企业经销的主要产品类别。
5.3抽样地点
生产企业成品库或堆场,流通领域门市或仓库。
5.4抽样基数
满足最低抽样基数要求。
5.5抽样数量
5.5.1流通领域抽样数量
在流通领域对同一销售或仓储企业抽样时,抽样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
5.5.2生产企业抽样数量
对生产企业的车用尿素产品,抽取生产日期最近或存量最大的产品。
若企业有不同的生产厂点,则每个生产厂点也按前述要求抽样。
5.5.3采用随机法抽取。随机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5个不同部位抽取5个或5个以上的包装件(以产品运输包装计),分别随机抽取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所抽样品数量均不低于1000ml×2。对于特殊样品,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宜的方法采样。
5.5.4将抽取的样品分成两份,粘贴标签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抽样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检样,一份为备样。检样由抽样人员随身带回抽样单位保存,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备样封存于受检单位,由受检单位妥善保管,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受检单位可对备样开封,自行处理。
5.6抽样单
5.6.1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抽样单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有被抽查企业盖章或签字确认。
5.6.2抽样单上企业名称应严格按照企业营业执照填写。企业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5.6.3被抽查样品为委托加工的,如抽查的是被委托方(实际生产企业),抽样单上受检单位信息应填写委托方信息,生产单位信息应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并需生产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如抽查的是委托方,抽样单上受检单位和生产单位信息均应填写委托方信息,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5.6.4抽样单填写时,样品信息应完整,并在备注栏注明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同时在备注栏注明以下说明:“对封存于企业的备样,企业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若备样有损坏、遗失或封条破损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企业放弃复检的权利。”
5.7现场取证
对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与抽样单等一并保存。
现场取证的证据应包括:
(1)受检单位外观照片,若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2)产品堆码照片(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3)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的照片(检验和备样);
(4)产品包装袋正、反面照片(必要时,应对包装局部进行拍照,保证内容清晰);
(5)受检单位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若有)复印件(或拍照);
(6)抽查产品合格证(或表明合格的证据)照片;
(7)购样凭证照片。
5.8购样
5.8.1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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