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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
关键词: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宪法文本/宪法规范/价值/事实内容提要:方法多
元化的现象已次第呈现于我国宪法学界,“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是于此背景中
出现的两项方法风格。通过两者的对话,宪法学方法论的智识结构可大致地展示为两个层
面:围绕实定宪法秩序以及在此基础上适度地保持宪法学方法论的开放性。由此,虽然两
项方法风格虽然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各自的学术主张,但无论从理论结构还是内涵上,两
项方法论诉求之间更多的体现出交叠共识。一、访谈主题及内容的厘定郑磊:非常荣
幸,跟两位老师就宪法学研究方法进行对话。我们这次对话的主题是:宪法学方法论。
二十世纪九十年末以来,越来越多的宪法学者开始重视方法论问题的研究,并在方法论
上渐次形成了一些个性化的风格,由此出现了方法论上的多元化倾向,韩老师所倡导的宪
法解释学和林老师所倡导的规范宪法学是于其中出现的两种学术倾向。因宪法学研究方法
涉及的理论或学说比较多,这次学术对话主要围绕宪法解释学和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进行。
这对于明确宪法学方法论的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促成一些基本共识的达成与扩大,是具有
积极意义的。作为两位老师的学生,能够参与这种形式的学术讨论,也感到荣幸和惶恐。
韩大元:不要紧张,学术问题,特别是方法论问题本身是需要对话的,包括老师与学生之
间的对话,宪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充满对话精神的学问,对话也是宪法学方法论的一项重要
精神。林来梵:嗯,法律特别讲究程序,而法律程序本身正是要为人类提供一种可信赖
的对话机制,宪法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维系着这个对话机制的可信赖性,宪法学方法论中
的诸多问题的妥善解决也有赖于对话精神与对话机制
郑磊:好的,谢谢两位老师。为使学术对话有的放矢,我先对访谈的话题的结构作一个设
定。根据我学习两位老师分别主张的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体会,虽然两者冠以不
同的名称,但所表述的方法论诉求表现出诸多“交叠共识”,我将这些共识划分为两个层
面,并按照这个两层结构去理解两位老师的主张,接下去的对话也基本上按照这样的两个
层面分别展开:第一个层面是,宪法判断或宪法解释、宪法研究活动应围绕文本展开,这
是宪法学的核心层面;第二个层面,宪法学作为一门开放性的学问,宪法学方法论应相应
地保持适度的开放性
韩大元:这两个层面的划分是比较准确和清晰的。同样应该强调的是,两者在逻辑上的重
要性是不相同的: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首先应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在此基础上结合比较宪
法学、宪法社会学、宪法史学等诸多方法来展开宪法解释与宪法学研究活动以解决各类
宪法问题。林来梵:很好。规范宪法学本来也有意识将方法论的智识结构划分成:“围绕
规范形成思想”以及不断躬身自问“围绕”什么样的“规范”这两个逻辑层面。二、围
绕实定宪法秩序(一)强调围绕文本在中国语境下的问题意识郑磊:好的,那我首先就
宪法学方法论的第一个层面向两位老师请教一些问题。我将这个层面简单地表述为:围绕
实定宪法秩序。我国已有诸多学者强调着其重要性,两位老师较早且不约而同地对之进行
了浓墨重彩的强调,必定是基于很深的学理思考的,我们应当如何去理解强调宪法文本所
基于的问题意识?韩大元:宪法的规范性是调整社会生活的重要体现,反映了宪法的本质
功能。而我国宪政历史的主要教训恰恰就是“重现实需求轻视规范”的意识。这一方面
体现在片面地强调社会政治的必要性,在有意或无意之中形成了轻视宪法的潜在意识。
当宪法文本与现实状况出现冲突的时候,习惯于规范让位于现实,宪法文本与现实的冲突
不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另一方面体现在,面对激烈的规范与现实的矛盾,过去我们主要依
赖于或习惯于修宪权的运用,这种“重修改轻解释”现象的存在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
宪法思考方式的封闭性与教条性,同时反映了轻视规范价值的宪法认识。回顾现行宪法
25年来的实施历程,从总体效果看,宪法监督制度在实践中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还不
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现实中发生的违宪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在立法
领域、行政领域与司法领域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违宪问题,已出现的有些违宪问题没有及
时地得到解决。面对许多需要运用宪法解释权解决的宪法问题,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没有
充分地行使宪法解释权,或者说没有行使过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权,这也与我们对宪法
典的解释技术比较落后是密切关系的。无论从增强规范意识还是从提高宪法解释技艺的角
度来看,宪法实施实践都需要宪法解释学的成熟与完善
林来梵:这既如大元教授说的,有来自宪法实施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有来自宪法研究的需
求。我曾说过,在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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