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办法.docxVIP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学校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维护经营性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产权隶属于学院,用于对外出租或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房屋、室内外场地、设施及设备等。

第三条经营性资产使用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院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对经营性资产使用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各类经营性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或备案;

(三)向财政部门报送经营性资产出租申请材料;

(四)对各类经营性资产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五)对各类经营性资产使用实施监督;

(六)向学院领导和财政部门报送经营性资产年度使用报告。

第六条后勤产业服务总公司、大学科技园、附属医院以及有经营项目的相关教学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等是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施本单位内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本单位经营性资产年度使用计划,按规定向国资处办理经营性资产申报手续;

(三)做好本单位经营性资产日常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经营性资产收入上缴;

(五)负责本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统计和报告;

(六)接受上级部门和学院对经营性资产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或经营;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或经营。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建立经营性资产清查和信息化管理制度,规范基础管理。

第九条建立业务档案,全面收集经营性资产出租审批文件、合同、交易资料、收入上缴、维修改造和安全隐患关键控制点等资料。

第十条利用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和更新经营性资产基础数据、日常经营管理信息,实现基础管理、经营管理、维护管理和收支管理等活动全程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每年度结束时,由国资处组织开展年度清查、全面盘点,准确掌握经营性资产存量、运营及维护情况。

第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在年度清查的基础上,制定下一年度经营性资产使用计划,并于12月份前报国资处。经营性资产使用计划内容应包括资产项目、资产状况、拟出租用途或经营方向、出租或经营期限、年合同租金或收益底价、交易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根据学院及财政部门审批通过的年度经营性资产使用计划进行规范管理和经营。其中:

(一)经营性资产对外招租底价一般采取资产评估、市场比较等方式确定;

(二)经营性资产采用自行组织交易方式招租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合同文本须经学院审查部门和法律顾问审核并书面确认同意。

第十四条建立经营性资产巡查制度,做好跟踪管理和定期巡查,对承租人擅自改变资产用途、擅自转租、违规装修改造、损坏资产或违法经营行为等问题,要及时采取制止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建立经营性资产诉讼管理规程,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到期未腾退资产,难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应及时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章出租管理

第十六条经营性资产需要出租的,相关单位须事先提出申请,报国资处审核。国资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报院领导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七条申请经营性资产出租的,相关单位须向国资处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经营性资产出租申请;

(二)经营性资产出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近两年的资产出租收入上缴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经批准出租的经营性资产,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承租方对承租资产因投入大、成本高等情况,合同期限需超过三年的,须经国资处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经营性资产出租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

第二十条经营性资产出租合同变更、提前终止,应当办理报批手续。合同期间,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的,相关单位不得直接续签合同,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

文档评论(0)

170****1096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