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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完善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学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其他法人、组织、自然人之间因政府采购行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且需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书面约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以学校名义进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的拟定、审批、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处理、管理、责任等程序。

第二章合同洽谈与拟定

第四条项目预算单位作为承办单位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合同的洽谈及文本起草。

第五条所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文本;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学校统一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

第六条学校政府采购合同应包括如下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2)标的;

(3)数量、质量;

(4)价款、支付方式;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方式;

(8)订立合同时间和地点。

第三章合同审查

第七条合同审查工作由学校合同审查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其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合同审查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八条合同审查实行会签制度,由合同审查办公室成员分别审核并书面确认同意或提出具体意见。

第九条合同审查内容为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安全性、技术性、承办形式等。

第四章合同报批

第十条合同报批条件。

(一)拟签订合同需经过书面处理流程;

(二)拟签订合同必须有经办人签字,承办部门意见及合同审查办公室审核意见;

(三)正式合同一式六份,供办理合同确认、相关单位履行合同及学校存档使用。

第十一条合同审批权限。

(一)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合同,由承办部门报合同审查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二)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合同,由承办部门报合同审查办公室审核,经分管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第五章合同签订人的资格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人的资格。

(一)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依法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所有合同均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十四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须书面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和期限。受托代理人签订合同,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和期限。

第六章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纳入学校修建计划的工程类(含项目内的货物采购)合同,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签署。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类合同,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分管项目预算单位的副校长签署。教学单位使用自创经费通过政府采购或经授权自行采购的货物、服务类合同,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属于教学设备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签署;属于办公设备、家俱的,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校长签署;属于后勤保障服务类的,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签署。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工程、货物、服务类合同,由校长签署。

第十七条经过审批同意的合同文本,由合同签约对方先签署确认后,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再签署。

第十八条合同中的签字盖章日期必须明确具体,原则上应以实际日期为准,不能倒签合同,不允许没有日期或留存空白,避免随意填写合同签署时间。

第十九条学校档案室印章管理人员按《印章管理规定》认真审查《政府采购合同处理笺》领导批示,经批准的方可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并做好用印登记。未经批准不予办理用印。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后,向计划财务处报送一份合同原件,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凡未按上述程序审批并依照本办法加盖印章的合同,计划财务处不得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

第七章合同履行

第二十一条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预算单位应严格督促对方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可随时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时跟踪、检查。

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合同履行完毕,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基建规划处应及时组织项目预算单位、项目使用单位进行验收。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的约定及验收报告及时办理项目结算。

第八章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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