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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教育惩戒概念使用的泛化
一、中国教育法律体系下教育惩戒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1.惩戒主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教师与具有教育管理职权的学校
教师与学校皆可成为教育惩戒的适格主体,依据在于:一方面,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势必需要对扰乱课堂秩序与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及时制止、管束与责罚,否则就会影响教育教学秩序,降低育人效果,阻碍学生社会化的发展进程。另一方面,当学生违纪行为不适宜由教师当场作出惩戒时,则应由学校依据一定规范和程序为之,以平衡管理秩序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张力,这也是学校教育管理职权的体现。因此,认为教师与学校皆是教育惩戒的适格主体,既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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