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家畜管理制度(3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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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禽家畜养殖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家禽家畜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家禽家畜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家禽家畜养殖应当遵循科学养殖、生态养殖、安全养殖的原则,实行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家畜养殖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家禽家畜养殖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养殖者的法律意识和养殖水平。

第二章养殖许可

第六条从事家禽家畜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养殖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养殖者具备相应的养殖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养殖场(户)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设施、设备;

(三)养殖场(户)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养殖场(户)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者身份证明;

(二)养殖场(户)基本情况;

(三)养殖设施、设备情况;

(四)防疫条件证明;

(五)环境保护要求证明。

第九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养殖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养殖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0日内,养殖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三章养殖管理

第十一条养殖者应当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记录家禽家畜的品种、数量、来源、防疫、用药、销售等情况。

第十二条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确保家禽家畜的免疫率达到100%。

第十三条养殖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家禽家畜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十四条养殖者应当定期对家禽家畜进行驱虫、消毒,保持养殖环境的卫生。

第十五条养殖者应当合理使用饲料、兽药,禁止使用禁用和限制使用的兽药。

第十六条养殖者应当建立健全病死家禽家畜无害化处理制度,及时对病死家禽家畜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养殖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养殖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养殖场(户)安全生产。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家禽家畜养殖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养殖许可证的持有情况;

(二)养殖档案的建立和保存情况;

(三)免疫接种情况;

(四)防疫条件情况;

(五)环境保护要求情况;

(六)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殖场(户)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养殖许可证擅自从事家禽家畜养殖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病发生和传播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五)未遵守环境保护规定的;

(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禽家畜养殖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家禽家畜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家禽家畜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家禽家畜养殖应当遵循科学养殖、生态养殖、安全养殖的原则,实行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家畜养殖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家禽家畜养殖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养殖者的法律意识和养殖水平。

第二章养殖许可

第六条从事家禽家畜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养殖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养殖者具备相应的养殖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养殖场(户)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设施、设备;

(三)养殖场(户)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养殖场(户)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者身份证明;

(二)养殖场(户)基本情况;

(三)养殖设施、设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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