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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概述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类别及构成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主要内容和政策要求1
第一讲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概述基本法律规定范围和基本程序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报送的资料特定纳税人汇算清缴税务机关的审核2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与汇缴的基本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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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法律依据和规定法律依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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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和基本程序
(一)企业汇算清缴的企业范围:71.按经营期限分:(1)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经营)的企业;(2)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上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2.按征税方式分:(1)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2)核定征收中定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
基本程序:81、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2、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本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3、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4、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主体----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纳税人的责任义务91.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含减免税、资产损失2.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3.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管理办法》规定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的权利1、延期申报权: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2、重新申报权: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3、结清税款权: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4、延期缴款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征管法》第31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纳税人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五、特定纳税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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