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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解读(一)主讲教师:元向东徐龙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教学资源库TeachingResourceLibraryofFoodQualityandSafety
目录Contents第四十三至四十七条条文解读1
3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1.主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律责任部分,通过第43-54条,主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法律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法律责任: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由法律做出规定,由法律规定的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三类。具体采取哪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应当根据违法行为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以及侵害的程度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34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条文解读条文内容第四十三条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渎职行为法律责任
3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条文解读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通过对渎职行为的惩处,落实“有权必有责”的理念,确保监管人员依法行政。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主要指各级农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应予行政处分的情形包括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和滥用职权两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作为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公正的履行监管职责,而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显然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应当给予包括行政处分在内的惩戒。
3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条文解读条文释义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表现为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条件、方式、程序和期限履行监督职责,其不仅指“不履行监督职责”(即行政不作为),还包括虽履行监督职责,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即行政乱作为)。滥用职权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背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背离法律的基本原则,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损失的行为。实践中,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权谋私、武断专横、故意拖延、反复无常等。
3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条文解读条文释义行政处分在具体实施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目前,规范行政处分实施的法律主要依据《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或条例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本条虽规定了行政处分的责任追究方式,但如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重渎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据的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4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条文解读条文内容第四十四条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法律责任
3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法律责任的规定。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惩处伪造检测结果、检测结果不实的行为,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条文释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和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处罚内容、程序和轻重不同。伪造检测结果和出具检测结果不实,客观上都表现为检测结果错误,但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发生这两种情形的过错程度不同。伪造检测结果表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错误具有主观故意,而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重在强调客观因素的影响,比如仪器设备达不到检测要求、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测人员水平不高。对这两种情形的处罚内容、程序也不同,对前者重,对后者轻。
3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条文解读条文释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处罚。依据本法,对伪造检测结果的,实行“双罚制”,不仅要责令该机构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还要对直接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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