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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产品认证规则
编号:CNCA-RC-01:2025
特定要求
扣件—系统
2025-01-10发布2025-01-10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1
2认证模式 1
3认证机构的要求 1
4认证委托单元划分 1
5认证委托必须具备的条件 1
6委托材料 2
7产品抽样检验 3
8获证后监督及产品认证证书延续的要求 3
附件1-1扣件—系统认证委托单元划分 4
附件1-2扣件—系统零部件确认表 5
附件2扣件—系统运用(试用)考核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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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产品认证规则特定要求
扣件—系统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弹条Ⅰ型、弹条Ⅱ型、弹条Ⅲ型、弹条Ⅳ型、弹条Ⅴ型、WJ-7型、WJ-8型扣件系统的产品认证。本规则应与《铁路产品认证规则通用要求》结合使用。
2认证模式
产品认证模式为: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验检测+获证后监督。
3认证机构的要求
3.1有10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的专职认证人员,其中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申请评审人员、认证审核方案管理人员、认证审核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应具备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2已开展相关铁路产品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活动。
4认证委托单元划分
4.1按型式、用途等划分委托单元,各产品的具体委托单元划分见附件1。
4.2同一生产者,同一型号规格、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为不同的委托单元。
5认证委托必须具备的条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认证委托人应持有具有法人资格或其他类似资格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委托认证的产品。境外认证委托人应持有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管理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及其对应中文翻译件。当认证委托人不是生产者时,应提供生产者的授权。
5.2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铁路产品认证规则通用要求》中的铁路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5.3委托认证的产品应符合认证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详见附件1),且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应符合铁路专用产品检验检测细则要求且已获得认证。
5.4扣件-系统的认证委托人应是弹条的生产者。
5.5工厂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应符合铁路专用产品检验检测细则要求。
5.6初次委托认证的产品应满足下列条件:
-2-
1)单元1~单元3:该单元产品或其同类产品(指扣件用弹条)已在铁路行业内使用,能提供满足申证单元相关的供货合同及具备运用(试用)考核条件的单位出具的运用证明(内容包括使用项目或场所、合同数量、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使用情况及履约情况等)。委托认证的单元产品或其同类产品(指扣件用弹条)已运用1年及以上,且使用业绩为近三年内的,其中铁路行业供货经历总计不少于3项,使用总量不应少于20万件(套)。
当认证委托人不具备该款所要求的运用经历时,应委托办理运用(试用)考核,运用(试用)考核要求见附件2。
2)单元4~单元7:若该单元产品或其同类产品(指高速铁路扣件系统)已在我国高速铁路上使用,能提供满足申证单元相关的供货合同及具备运用(试用)考核条件的单位已出具的运用或试用证明(内容包括使用项目或场所、合同数量、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使用情况及履约情况等),累计使用量不少于100万套。
当认证委托人不具备该款所要求的运用经历时,应委托办理运用(试用)考核,运用(试用)考核要求见附件2;若认证委托人已获证单元,委托变更尼龙件、橡胶件、弹性件、塑料件关键原材料制造商,认证委托人应委托办理运用(试用)考核,运用(试用)考核要求见附件2。若该关键原材料制造商已具备该款所要求的运用(试用)经历或已完成附件2的运用(试用)考核,认证委托人可委托办理产品认证证书。
5.7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近三年内无重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指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铁路运输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
6委托材料
---对同属一个认证规则的委托认证产品应提交产品认证委托书一份,其中:
“产品类别”---规则名称中的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认证委托人标称的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按认证委托人实际产品型号+应提供的参数;
“认证适用标准编号及名称”按附件1-1中的标准填写,可只写编号;
“产品单元”---按附件1-1的单元填写,可只填写单元编号。
---并随附以下文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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