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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检查
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
频次
检查方式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1
对经营主体登记事项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省登记设立的“一照多址”存续企业
2022、2023年度连续两年“零值年报”(年报中填报的资产状况信息全部为“0”)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存续企业
1次
双随机、一公开
信用监管
重点监管
现场检查
抽查等
否
2
对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第六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在本辖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省大型企业
全省登记设立的“一照多址”存续企业
2022、2023年度连续两年“零值年报”(年报中填报的资产状况信息全部为“0”)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存续企业
1次
双随机、一公开
信用监管
重点监管
现场检查
抽查等
否
3
对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4.《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完善联合检查、随机抽查、交叉检查等工作机制,依法公开价格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组织价格、财政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价格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涉及殡葬收费、涉企收费、水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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