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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协议推行中包含关键纠纷

建设工程协议推行中纠纷关键是围绕工程建设、交付和结算而发生。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协议纠纷也关键表现在工程质量、工程交付和工程款结算三个方面。

一、相关工程质量方面纠纷

建设工程质量关键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能够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即建筑施工方来说,通常其责任应由承包方负担。中国《建筑法》第58条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负责。建筑工程企业必需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私自修改工程设计。第59条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需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协议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第60条要求: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需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建筑工程完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点;对已发觉质量缺点,建筑施工企业应该修复。不过因为工程没有达成约定质量标准原因是多方面,其中既可能是勘察、设计、监理方面原因,也可能是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造成。所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包含相关责任分担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问题。总体上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原因能够分为承包人原因和发包人原因以及其她原因三类。而不一样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在处理上是截然不一样。

(一)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问题

《协议法》第281条要求: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施工人应该负担违约责任。第262条要求:承揽人交付工作结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能够要求承揽人负担修理、重作、降低酬劳、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首先应该负担修复义务,具体表现为修理、返工或者改建,以达成约定质量要求和标准。审判实践中常常会碰到承包方对工程质量拒绝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而发包方请求降低支付工程价款或请求承包方支付修理费用案件。对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1条要求:因承包人过失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降低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对减多少工程价款及合理修复费用应怎样确定是常常会碰到问题。通常来说降低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费用。其包含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重新返工、修复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人工费用等对降低工程价款数额及修复费用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采取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判定方法给予确定。当然发包方在请求承包方负担质量修复费用后,不影响其依据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要求请求承包人负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二)因为发包人原因造成质量问题

因为发包人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在实践中关键表现为以下多个方面:提供设计有缺点;提供或者指定购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等。因为发包人过失造成工程质量缺点,发包人应该负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未经验收就私自使用建设工程情况也比较普遍。发包人在未经验收私自使用后,却又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负担责任或者对抗承包人工程款请求。对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3条要求:建设工程未经完工验收,发包人私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不予支持;不过承包人应该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负担民事责任依据本条要求,在建设工程未经过完工验收或者验收未经过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要求,私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或者即使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自愿负担质量责任。因为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工程,其应该预见工程质量可能会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使用验收不合格建筑工程就更直接说明发包人对不合格工程给予认可。伴随发包人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施工单位随之转移给发包人,而且工程交付时间,亦可认定为发包人提前使用时间。但发包人仅对其私自使用部分负担工程质量风险责任,就是说对未使用部分,其质量责任仍然由施工单位负担。依据《建筑法》第60条第1款要求,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需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不管建筑工程是否经进验收、发包人是否私自使用,假如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承包人仍然要负担责任。该要求是法律强制性要求,其要求承包人必需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不能出现问题,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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