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财产申请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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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

()粤民初号

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权利,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财产申报的范围和流程

(一)适用情形

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均须填报《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

(二)申报时间

原告、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止,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及《其财产申报填报表格》填写完成交至本院。经人民法院同意,申报期限可予以延长。

(三)申报内容

婚后取得所有财产、权益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1)工资、住房公积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4)银行存款;(5)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阻止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6)股权及其收益;(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8)投资型保险;(9)知识产权的收益;(10)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11)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者权益。

同时还须申报:(1)债权债务;(2)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者不动产;(3)其他登记于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保管的,双方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的财产或者权益。

(四)申报要求

1.夫妻双方须分别填写申报;申报必须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者遗漏。

2.提交申报表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房屋(车辆)贷款合同、银行存款明细等。

3.如表格空间不够,应另附纸张补充一并提交。相关证据应与本表格同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一式两份,人民法院将附卷一份,另一份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一)人民法院查实存在故意隐瞒、不完整申报等未如实申报情形的,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少分或者不分该项财产;

(二)以上未如实申报情形如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对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可依法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在处理该财产时,如人民法院查实存在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的,经核实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判决未申报方少分或者不分该项财产。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上述告知事项,并保证依法如实申报财产。

当事人签名:日期: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

()粤民初号

填报指南

(1)工资、住房公积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是指本人近三年来扣除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等后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奖金、津贴、补贴等全年实际所得的收入。收入中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的,计入工资。

(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不动产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等方式。房产主要包括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自建房、小产权房、厂房、店铺、酒店式公寓等不同性质的房产。有单独产权证书或虽未取得产权证书但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也应申报。

(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是指车辆、珠宝首饰、贵重家电等动产,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等。

(4)银行存款,是指所有银行账户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余额。同时双方当事人须提交本次离婚诉讼前一年,易流水,或本院指定期限内的所有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5)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是指双方当事人本次离婚诉讼前一年,或本院指定期限内的因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益。

(6)股权及其收益,是指所有本人名下或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等公司股权及双方当事人本次离婚诉讼前一年,或本院指定期限内的股权收益。

(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是指本人名下或控制的股票、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等有价证券。当事人须申报证券名称、账户编号、持有数量和现值。持有数量和现值是指在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持有数量和市值。同时双方当事人须提交本次离婚诉讼前一年,或本院指定期限内的股票、基金交易情况。

(8)投资型保险,是指截止申报日仍然生效的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的保险产品。当事人须申报该保险产品全称、保单号、保险公司名称和保单累积缴纳保费、投资金总额等事项,并申报双方当事人本次离婚诉讼前一年,或本院指定期限内的购买投资型保险情况。

(9)债权债务,是指形成于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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