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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知悉挂靠对工程款付款主体的影响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但实践中,建筑市场仍充斥着大量的挂靠行为。
而在挂靠人向被挂靠人索要工程款时,被挂靠人经常提出各种抗辩予以拒绝,这似乎形成了建筑市场的“黑吃黑潜规则”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一书中进行了阐述:“发包人、被挂靠人、挂靠人之间的工程欠款纠纷,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别按照各自之间的合同关系处理。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在工程施工中建立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发包人或挂靠人直接请求对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挂靠人、被挂靠人与发包人外部关系的认定上,应当根据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作出认定。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的事实,有合理理由相信履行施工合同义务的就是被挂靠人,此种情况下被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属于真意保留,被挂靠人的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但发包人的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是一致的。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发包人的利益,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并不仅因存在挂靠关系就当然无效。被挂靠人将所承包工程交由挂靠人施工的行为属于转包行为,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款规定,该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发包人知道挂靠事实,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该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弋某某诉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入库编号2023-07-2-115-003)亦体现该裁判观点
“发包方发包工程项目时,明知实际施工人无建筑资质,系挂靠于有资质的单位,发包方虽未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同意由实际施工人施工,并接收实际施工人缴纳保证金,双方已形成施工合同关系,应由发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根据以上著述及裁判观点可知,挂靠人的工程款付款义务主体,关键取决于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知悉挂靠人。那么,该如何判断“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知悉挂靠人”呢?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判断:
1、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担保等各种费用【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
2、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参与施工认可。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在工程文件中注明了实际施工人【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951号】
3、发包人明确知悉实际施工人并未提出异议【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29号】
4、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办理结算【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282号】
最后我们想说,挂靠虽然获取了短时的经济获利,但从长远角度而言,不论是从获取工程款还是工程质量而言,对于发包人、承包人、挂靠人都是一种风险度极高的交易模式。短时的经济获利恐将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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