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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监总局对贷款及风险作出回复汇编
本文汇总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2024年以来针对贷款和风险相关问题的官方回复,并在此基础上,对某些关键问题提供了更为详尽且深入的解析与解答。
具体情况如下:
1.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一)…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中,“已建项目”是否包括已经竣工备案的房地产项目?
答: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已建项目指的是已经建成或竣工的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
备注:根据回复对已建项目的界定,已经竣工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应该属于已建项目。
2.问: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企业经营中,缴税、管理人员奖金(非分红)、解付到期承兑汇票等用途是否可以使用流动资金贷款?特别是解付到期票据,用贷款资金解付到期承兑符合企业经营实际需要。
答:1.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应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合理的税属于上述范围。管理人员奖金不属于上述范围。
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主要规范银行机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比如企业购买原材料支付货款等。而解付到期票据是票据到期后的兑付,是票据行为,不是企业日常生产或经营,不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范畴。
相关法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2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对向地方金融组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和文件(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是否意味着超过20万元的个人贷款仅能以柜面签约的方式办理?
答:《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和文件(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根据上述规定,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应当面签订借款合同。
备注:本次回复为借贷双方应该当面签订借款合同,但是并非仅能以柜面签约,指的是借贷双方于同一时间在同一场所面对面签订合同,仍然可以以其他面见方式。例如上门签约服务等。
4.问:想咨询一下《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业务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新发生的业务如何界定?
答:关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第四十八条所述的新业务,2023年7月1日后新发生的业务形成的金融资产,以及对已有业务借新还旧、再融资以及合同调整等形成的金融资产,均属于新业务。
备注:这里的新业务,主要界定点是2023年7月1日,只要在该日期之后开展的业务都属于新发生的业务。
5.问:请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这三个办法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以及融资租赁公司。
答: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三个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同时,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相关机构则不在适用范围内。
备注:三个办法主要适用于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部分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于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其业务模式、监管要求等与上述金融机构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三个办法不适用于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以及融资租赁公司。
保理公司:主要从事应收账款管理、催收、融资等服务的机构。
典当公司:主要以典当方式提供短期融资服务的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设备租赁及融资服务的机构。
6.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中明确2024年底前,对规范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还可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偿还该企业及其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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