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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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

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实践中,对于建设单位改变中标结果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

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

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建设单位发出的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而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属

于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

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

束。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当属于承诺。《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

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建设单位既然已

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标过程的投标要约已经承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更换施工队伍,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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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标的含义

中标是指投标人被招标人按照法定流程确定为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对象,一般情况下,投

标人中标的,应当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三、中标的双方责任

1、中标人:中标人应该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中标项目中存在着招标投标合

同与分包合同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标人应当就中标的项目向招标人承担全部责任,即使

分包出去的项目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的,也并不能因此而免除中标人的责任。

因为如何分包、分包给何人等问题,都是由中标人决定的。招标投标法这种规定,要求中标

人慎重选择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项目的管理。一旦分包项目出了问题,中标人向招标人承

担全部责任,而不得推诿于分包人。

2、分包人:接受分包的人的连带责任。根据合同法原理,在分包合同关系中,分包人

只与中标人有合同关系,而与招标人没有合同关系。分包人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中标人负

责,而不直接向招标人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分包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整个中标项目的完成

及其质量,有必要适当加重分包人的责任,以维护招标人的权益。招标投标法作出特殊规定,

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分包项目出现问题时,招标人既可以要

求中标人承担全部或者一部分责任,也可以直接请求分包人承担全部或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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