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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思

【摘要】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它

通常是指侦查机关违背法定程序或者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取得

的证据不得进入审判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立法起步较

晚,“两高三部”发布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

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

除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第54条规定确立了该制

度。司法解释以及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作出了突破性规定,但是无论是关于非法证据取舍的规定,

还是程序的设置都存在许多不合理,不健全之处,笔者试从提高刑

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在我国法制体系中的地位、扩大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的范围、建立相关程序以及裁判机制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它通常是指侦查机关违背法定程序或者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取

得的证据不得进入审判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立法起步

较晚,“两高三部”发布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办

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

排除规定》),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

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第

54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

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

据”。司法解释以及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作出了突破性规定,但是无论是关于非法证据取舍的规定,

还是程序的设置都存在许多不合理,不健全之处,笔者认为应该从

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健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提高其在我国法制体系

中的地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诉讼法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很多国家已经

通过立法在刑事诉讼法甚至宪法当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而我国在2013年之前,则是通过司法解释确立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的主要内容。虽然我国宪法明确了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合法

财产,但是没有规定违反了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应如何处

置。新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仍不完善。我国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位阶太低,法律效率较低,权威性不足。有

必要将该规则提高到宪法的高度。这样有利于我国司法标准的统

一,有利于加快我国的诉讼法制建设。

二、扩大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确立符合时代潮流的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

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我国曾出现过三种观点,分别是“完

全排除说”、“不予排除说”和“原则排除说”。“完全排除说”的观

点在我国未能得到实行。“不予排除说”的观点曾经得到过我国立

法和司法的印证,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在不断的完善,保障人

权的呼声日益高涨,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不予排除说”

明显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原则排除说”既是陈光中先生提出

的:应当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不能超前太多的设想,既考虑

到了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需要,也顾忌到了我国现实

国情。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

检查笔录等共计7类。《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言词证

据的范围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规定

列为非法言词证据的仅有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三种,对其他四种没有做出界

定。单就言词证据而言,在该规定中用到了两个“等”字,这两个

“等”字是等内还是等外?使非法言词证据的外延不甚明了。结合

目前的侦查实践,逼供的手段不仅仅限于规定中所提到的几种,例

如:有辱人格、精神折磨、非法拘捕、超期羁押、催眠、强制服用

麻醉药品等手段也是逼供时所用到的。法律没有对笔者列举的以及

未提到的其他手段取得的证据做出界定。笔者认为:确立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不能被功利的理解为:是为了减少暴力取证;而是应该

探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背后的程序价值,切实保障公民的宪法性权

利。所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扩大并明确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

三、建立相关程序以及裁判机制。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

确定哪些证据应当排除,但具体的排除工作落实到实践当中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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