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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

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龙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属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各级

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签

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

险。

第六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

供担保。

第二章担保对象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子公司;

-1-

(四)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其他申请担保人。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除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外,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

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在担保期间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

执行性;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八)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

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或存在由于自身原因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记录的;

(四)资不抵债的,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或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

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如适用);

(六)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七)企业拟关、停、并、转或破产清算的;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2-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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