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联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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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募集的资金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并限于募集文件所明确的

投资项目和计划使用,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办法的有

效实施,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

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

法及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等各项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

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公司应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

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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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公

司设立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公开募

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对于专户派生且接

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董事会可授权公司管理层批准设立。

第十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除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该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外,公司不得将

募集的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

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

第十一条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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