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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办法
(经2019年10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20年6
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第一次修订;经2022年
8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第二次修订;经2024年
10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
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红
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定义的相关人员,均
为证券从业人员。
根据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不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公司董事、监事。该类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
(二)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类人员不得
买入公司股份,但在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后,可以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持有、卖出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
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入(仅适用于
非证券从业人员的董事、监事)或卖出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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