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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李逸强许军望
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6期
摘要: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
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具体体现。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
断推进,检察机关加大侦查监督工作力度,加强对侦查活动监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践
中侦查监督也存在诸如立法不完善、监督措施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
了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关键词:侦查活动侦查监督制度完善
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公安机关实施有效监督一直是困扰侦查监督工作的难题,监督意识薄
弱、监督手段单一、有关制度乏力等问题普遍存在,导致重办案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倾向突
出,监督效果不明显。结合实际工作,笔者对当前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
行了探析,找准监督制约侦查权的着力点,探索进一步加强对侦查活动有效监督的措施。
一、现有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存在空白
检察机关对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而没有将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纳入监督范
围。这使检察机关立案监督除了启动公安机关自行侦查程序外没有强制约束力,在公安机关仍
不予纠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只能寻助于上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商。同时,除逮捕和指定
居所监视居住外,公安机关大量的强制性措施不在监督范围之内,其他强制措施和带有强制性
的侦查措施,如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涉案财产的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涉及隐私
的监听、监视、通缉等有关被执行人重大利益的行为和措施,几乎全部由侦查部门自行批准、
执行,检察机关对此完全没有涉足监督的空间,难以对侦查行为形成全面制约。此外,尽管目
前已探索实施适时介入制度,但由于缺少制度性保障,在操作中具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无法
满足充分了解侦查活动情况的需要。
(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存在滞后性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提请批捕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通过审查案卷材料的方式来进行监督。
但是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是很难在案卷中直接反映出来的。在侦查程序方面,是否进行侦查,
是否终结侦查以及侦查的具体实施程序处分权都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并执行,检察机关对公安
机关过分积极或消极的侦查程序行为难以同步监督。我国没有建立强制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
度,除逮捕是事前授予外,其他绝大部分侦查监督方式都采用事后监督,缺乏事前、事中的监
督,即使事后经检察机关监督,对违法侦查活动予以纠正,其损害也已经造成,难以挽回影
响。
(三)对侦查活动监督信息来源少
“知情权是监督活动开展的前提和保障,知情权的获得有利于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同步监
督,及时发现、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1]在实践中,侦查监督线索大部分来源于公安机关
报送的案卷材料,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介入、了解情况十分有限,很难掌握公安机关提请逮
捕案件之外的案件信息,难以全面获取立撤案不当、以罚代刑、适用强制措施以及强制性侦查
措施违法等监督线索,以致影响监督效果。同时,侦查权具有秘密封闭性特征和追求效率的要
求,这使公安机关不愿主动接受监督。此外,法律上也并未明确要求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措施时
应向检察机关告知、备案或报请批准,导致检察机关获取侦查监督线索来源单一,渠道较窄,
难以全面、及时、有效进行监督和制约。
(四)侦查活动监督有关制度没有完全落实
在侦查讯问立法层面尽管取得了较大进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了侦查讯问同
步录音录像制度,规范了讯问场所,但讯问活动仍然没有摆脱秘密封闭、难于监督的状况。目
前除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这“三类”案件应当进行同步录音
录像外,其他案件的讯问活动仍然在公安机关主导的完全封闭的讯问环境下进行。即使进行了
同步录音录像,录制不全程、不同步、选择性录制、“先审后录”等现象也不乏出现,使录音录
像功能大打折扣。检察机关对侦查讯问的监督仍停留在审查逮捕时审查讯问笔录等监督上,既
难于发现讯问违法问题,也难于收集非法讯问证据,导致对非法讯问指控证明困难。此外,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存在较多认知争议,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难度较大,如对冻、饿、晒、烤、
疲劳审讯等违法手段、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界限等如何认定。这些都影响着对侦查活动的监
督。
(五)辩护权行使未得到充分保障
除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监督之外,当事人一方诉讼权利监督是刑事诉讼中另一个重要的侦
查监督渠道。《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然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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