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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篇一:《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
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
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
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
十二章的内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
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
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
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
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
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
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
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
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
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
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
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
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
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
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
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
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
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
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
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
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
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
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
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
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
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
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
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
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①
②【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
版社,2005年,第24页
分”中“事实”的理解,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此处“事
实”为“客观真实”,即案件发生的本来面目、真实情况。另有学
者认为“客观真实”说无视诉讼活动的特性,因为“客观真实”
的难以达到、无以判断,从诉讼活动的法律性以及自身规律出发,
认为应区分客观真实与诉讼真实,裁决案件所依据的证据事实是
诉讼内的事实,法律上的真实,庭审认定的事实,而不是“客观
真实”。③相信贝卡利亚是赞同后一种观点的。
审判案件的过程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能否定罪,
最终还是要依靠法官的主观判断。在确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
认定的也只能是诉讼真实,而非客观真实;而在不完全证据这种
情况下,由于仅仅是把各种证据联系在一起,形成证据链条来定
罪的,更是可能没有把握住犯罪事实。在实践中,想把所有案件
都判成铁案的想法是荒谬的。冤假错案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能做
的只是尽最大可能去避免而已。
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的是,诉讼内通过庭审对证据的采信而认定
的事实,是诉讼真实,而非绝对客观真实。但是这些证据至少要
在质证之后,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二.无罪推定原则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④贝卡里亚
在本章中明确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这一原则对当时的刑法领域
无疑是振聋发聩的呼喊,对后世刑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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