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与抵押人必为同一人吗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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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与抵押人必为同

一人吗

篇一:典当纠纷中的几个问题

管辖地应为不动产所在地

理由:

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

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不动产纠纷的外延进行具体解释,

但参照其他大陆系法律的规定,关于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其

中关于用益物权的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不动产专属审判籍第24条规定:“(1)主张所

有权或主张物权的负担或主张物权之解除诉讼、经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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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的诉讼;以及占有之诉,以关于不动产的为限,专属于

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2)关于地役权,物上负担或先

买权的诉讼,依供役地或承受负担的土地的所在地定其管

辖。”对于上述诉讼以外的不动产上牵连事件的诉讼,该法

第25条规定“在关于抵押权、土地债务或定期土地债务的

诉讼中,附带提起债务诉讼时,在关于抵押权、土地债务或

定期土地债务的注销登记或权利消灭诉讼中附带提起对人

义务免除的诉讼时,在关于确认物上负担的诉讼中,附带提

起请求迟延给付的诉讼时,都可以向不动产的审判籍的法院

提起,但以附带的诉讼是对同一被告提起为限。”

三、台湾著名民法学学者王泽鉴对于不动产纠纷的管辖

地的理解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占有以及自然

资源利用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

物权,传统理论上认为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

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对于不动产物权诉讼,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比如《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

不动产担保合同管辖随主合同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

关于继承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等),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

辖,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观点,一方面遵循了不动产纠纷案件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原则,同时又兼顾到了法律

有关不动产物权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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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费用预扣

案例

长兴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李会华、黄建梅典当纠纷

一案(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XX)湖长商初字第105号民

事判决书)

原告长兴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雉城镇皇家湾64-67号。法定代表人陈巨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清海,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会华,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

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川步村李家自然村83

号。

被告黄建梅,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

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川步村李家自然村83

号。

原告长兴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会华、黄建梅

典当纠纷一案,本院

于20XX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臧峻月

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滨、人民陪审员陈小勤参加的合议庭,

于20XX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兴盛源典

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清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

会华、黄建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兴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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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

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以位于长兴县雉城镇长安小区13—

204室房地产进行抵押典当,由原告提供当金20万元,典当

期限自20XX年11月13日至20XX年1月11日,并约定月

综合服务费率为2.7%,月利率为6‰,如逾期赎当,每日按

当金的0.5‰增收滞纳金,典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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