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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用)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责令……
(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写明以物抵债理由)。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或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非经拍卖程序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或第四百九十二条)
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
在地等)作价……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写明债务内
容)。(执行标的为动产的,写明:)……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
受人×××。(执行标的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权的,写明:)……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
×××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
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
院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以物抵债时用。
2.经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
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应当适用《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
十一条规定;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适用《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
九十二条规定;在拍卖变卖程序中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
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
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
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
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
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
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第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
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
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
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
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
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
受人。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
六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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