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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本论
第一节行政法根本概念
一、行政法的涵义
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1.内容上: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
2.对象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3.形式上:行政法是各种行政法标准的总称
行政:
一般意义上的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勤杂事务的组织和管理,通常称为“私人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专指国家行政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又称“公共行政”,或“国家行政”〔表层涵义〕
具体涵义:〔1〕针对的对象是公共事务。目的在于追求公共利益,带有鲜明的公共性质。
〔2〕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
〔3〕运用的手段是“组织和管理”。行政只限于行政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本质:行政是一种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活动
〔1〕集合。行政的首要任务——对公共利益的集合行为。手段有:行政征收、征用、征购等
〔2〕维护。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防止个别利益主体的侵犯。手段有:行政处分、强制等负担行政行为
〔3〕分配。行政主体只是抽象人格主体,最终仍要把公共利益分配给个别的利益主体即社会成员去享受
手段有:许可、救助等受益行政行为
特征:〔1〕持续性。〔VS立法:制定利益规那么,会议制、间断性〕行政职能的持续作用,才能维系整个国家机器的持续运转
〔2〕主动性。〔VS司法:处理利益冲突,被动,不告不理〕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集合、维护、分配公共利益
构成:〔1〕实施行政的主体,即“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的组织和管理活动,即“行政行为”
〔3〕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补救,即“行政救济”
行政关系:
表层涵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实质:行政主体在集合、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与代表个人利益的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一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标准:调整行政关系的的一类法律标准
行政法渊源:〔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①宪法典根本渊源⑴宪法典是行政立法的依据;
⑵宪法典中规定行政权利、义务,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标准,是行政法的直接渊源
②法律此处是狭义的法律,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标准性文件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根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
③行政法规最主要渊源特指:国务院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注:行政法规中有一局部属民法范畴〕
④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特定的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通常也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⑤行政规章中央规章+地方性规章
中央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包括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又称部门规章
地方性规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⑥正式的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
⑴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条文本身所作的解释
⑵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⑶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非司法工作中的法律、法规的应用所作的解释
⑷地方解释:有关地方权力机关对地方性法规条文的解释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解释
非正式渊源:①法理和惯例法理:法的根本精神或根本理念在推论中被运用来论证正当理由
②判例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判例确认法律原那么,从而形成行政法渊源
二、行政法的特点
本质特征:控制和标准行政权力——控权
形式特征:1.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原因:调整范围广泛〔行政组织+行政作用〕;标准的性质繁杂;标准的变化频繁
2.形式广泛、数量众多且富于变动性法源多种多样;具体行政关系易变
3.实体法标准与程序法标准相并存
行政实体法标准:规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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