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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经济学反思与重构

基于政府与市场的法律边际分析

曹汝薇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00)

摘要:ESG是关注企业履行环境、社会和治理责任的投资理念及评价体系,对企业良善经营

和市场绿色低碳转型至关重要。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证券监管制度核心,我国现行以自愿披露为

主的ESG信息披露制度在实践中存信息供给不足,披露质量良莠不齐,借助ESG报告实施“漂

绿”等问题。政府作为制度供给者,当市场失灵时,需从社会利益出发,妥善处置政府与市场关系,

消解公平与效率两难。具体设计而言,应结合域内外ESG信息披露制度实践与我国金融治理之现

状,从法律上明确重大性信息强制披露原则,采取“遵守或解释”的监管路径,引入第三方独立鉴证

机制,明晰政府干预ESG投资市场的法律边际基础上,完善法律责任和软法责任相结合的责任

体系。

关键词:ESG;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社会责任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4.06.006

中图分类号:F832.5;D91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原90312024)06原0073原15

一、引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受监管和市场两种力量的推动,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始终是人类

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Smith(1776)认为,不断增加国民财富的最好办法就是给经济活动以完

全的自由,无须政府进行干预。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爆发后,凯恩斯主义占据主导地位,主

张扩大政府经济职能,让“有形之手”入市场。直至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滞

胀现象引发了政府失灵,自由市场制度逐渐复归。其,Coase(1994)作为产权学派代表,认为

政府始终扮演产权保护者的角色,负责界定产权关系,明晰产权的经济职能。这一不断变化的

收稿日期:2024-03-11

作者简介:曹汝薇(2001-),女,四川宜宾,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024年第6期总第427期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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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动态发展的,如何权衡两者之间的力量需要考虑一国的经济

变迁、文化特征、历史背景等因素。尽管市场可能失灵的论调被广泛地认为是为政治和政府干

预作辩护的证据,但成熟的市场经济离不开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结合,在界定政府与市场

法律边际的过程,应惕陷入“涅槃谬误”和极端的二元论视角。

Friedman(1962)曾说,经济问题总是与选择联系在一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有明的自

我服务意图,市场力量促使公司披露对其有利的ESG信息,但理论和经验研究表明,仅靠市场

催生的信息生产动力无法满足社会需要。我国现行以自愿披露为主,部分企业强制披露相结

合的ESG披露制度,从长期实践来看效果不佳,严重阻碍了ESG投资及其国化进程。此时,

监管便成为迫使公司提供利益相关者认为重要的ESG信息的关键性力量。随着ESG理念在

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大多数发达经济体均强化了ESG披露和信息监管,以提升国际竞

争力,构建ESG体系话语权。据此,本文将立足于政府与市场的法律边际,证成ESG强制披露

是政府加强对新兴金融市场的监管,弥补市场力量在生产ESG信息中的不足,妥善处置政府

与市场关系的科学选择。

二、我国ESG信息披露现状

我国在2002年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

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奠定

了制度基础。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明确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

—CSR首次被写入法律。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ESG披露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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