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中国1954年宪法制...1954年宪法颁布五十周年_韩大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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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总第85期)

关于新中国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若干问题探讨

——纪念1954年宪法颁布五十周年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唯一运用制宪权而制的宪法,奠了新中国宪政体制的

基本框架与基础,具有一的现实意义与历史意义。1954年宪法在国际范围内也体现了一的宪政价值。

1954年宪法的历史局限性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应采取历史的分析方法,实事求是地评价其地位与影

响,从历史中寻求宪法发展的规律,推动我国的宪政建设。

关键词:制宪权;宪政;宪法文化;1954年宪法

中图分类号:921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8—6951(2004)04—0001—14

DA

一、新中国制宪权的性质互协调,宪法制定权价值又通过宪法修改权得到

巩固和发展,使宪法保持一定程度的弹,适度地对

新中国宪法的制定首先要研究制宪权的正当宪法内容作必要调整。从权力的位阶关系看,宪法修

问题,“研究新中国的制宪权,将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改权是属于宪法核心内容的,依宪法行使的权力,某

宪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1],有助于揭示新中国种意义上高于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具体权力

制宪权主体、制宪程序的正当等。形态,其功能存在严格的界限。因此,即使由一个机

制宪权是宪法制定行为的根据,而宪法制定具关同时行使制宪权与修宪权,但行使权力的质与

有特定的内涵,不同于宪法成立的事实与状况。宪法程序是不尽相同的,不应混淆两者的界限。当一个国

成立是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下家通过国民投票决定宪法修改时,这种国民投票权

出现的,需要社会成员共同体意识与参与意识。宪法也是一种源于制宪权的修改宪法行为,不可能是始

成立首先是一种政治社会学的现象,成立本身不一原的制宪权。有时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是相同

定具有法的意义。为了使宪法成立的事实得到合法的,但其行为依据的权力属与行为的质则不同。

化,便需要合法地制定宪法的行为,赋予宪法成立以立法权活动要从属于制宪权宗旨,不能脱离制宪目

积极的法的意义,变为一种法的现象。因此,在理解的与原则,制宪权概念是在社会变迁过程中产生和

制宪权概念时,需要区分宪法成立与宪法制定的概发展的,标志着宪法制定行为的规范化与自我完善

念,注意分析制宪权概念的法的意义。制宪权、修宪程度。

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修宪权是从宪法学发展的历史看,制宪权理论源于古代

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雅典、古罗马的法制及其中世纪根本法思想,并与近

的制宪权。从制宪权的质看,制宪权是稳定的权力代国民主权、立宪主义思想的结合中逐步形成为综

形态,不能随意行使,否则将对整个宪政秩序产生负合的价值概念。因此,制宪权概念的产生是近代社

面影响。但另一方面,为了保持宪法与社会生活的相会权力世俗化的产物和标志。首先,制宪权概念与根

●收稿日期:2004—03—13

作简介:韩大元(1960—),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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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本法观念的出现实际也有学者在解释宪法制定权质时认为,宪法制定

上为制宪权概念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日本芦部权是赋予宪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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