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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股
权管理,保护股东和本行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
简称《民法典》)、《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
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西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监管机构”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
派出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的所有股东及本行普
通股股权管理,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权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
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股权管理形式及职责
第五条本行股份已按照监管规定全部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对于已确认证券账
户持有人的股份,其登记、变更等相关行为均应遵循中登公司相关规
定。
本行已在中登公司开立“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
券专用账户”,该账户下登记股份由本行统一管理,包括确认持有人、
向中登公司办理持有人证券账户登记以及相关股份的司法协助等。
第六条本行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
责任。
本行董事长是处理本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本行董事会秘书
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本行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履
职未尽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股权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履行下
列职责:
(一)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必要的股东资质审查;
(二)与中登公司对接股权管理相关事宜;
(三)依法办理未确认持有人股份的确权工作;
(四)协助办理未确认持有人股份的司法协助工作;
(五)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办理分红派息的具体事宜;
(六)与股权事务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股东信息和相关事项报
告及资料报送等事宜;
(七)加强与股东及投资者的沟通,受理股东咨询;
(八)为监管检查、审计、信息披露等提供股东信息;
(九)负责股东股份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工作;
(十)其他与股权管理、披露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股东资格及责任
第八条本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
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九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
或累计增持本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监管机构核准。对
通过证券交易所拟持有本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
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股份总额
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份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行
向监管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应经但未经监管机构批准或未向监管机构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
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十条本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
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本行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章程》,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二条本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出资
义务。本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本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三条本行股东应当就其提供的有关资质条件、关联关系或
入股资金等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声明,并承诺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或不
实声明造成的后果。
第十四条本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权。
第十五条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
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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