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技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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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99证券简称:瑞华技术公告编号:2024-080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

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

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不

少于5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

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

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

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十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九条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

免适用本制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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