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改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和对策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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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改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和对策探究

近年来,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政策不断调整完善,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同时对中等收入人们也产生了较大影响。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我国调节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我国进行税制改革考虑到了多方面的因素,提高了人们的消费水平,推进经济效益的提升。随着税制的改革的实施,行政事业单位的个税征管过程中遇到较多问题,对于纳税申报、汇算清缴、预扣预缴等方面需要进行调整改进,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予以重视,不断提升税务管理水平。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背景及新税改的意义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开始征收以来,经历了多次调整改革,初期是内外两套税制,对内实行多税种、多层次调节的复合税制。1994年实行内外统一的制度,经过不同时期的多次修订,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是:2019年1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支出作为专项附加项目予以扣除;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对税率和税率级距也进行了适度调整。

此次税改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由分类所得税制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通过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将个人全年各方式取得的收入,统筹管理申报缴税。此次改革,在坚持中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道路的同时,充分借鉴了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征管的经验,解决了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以及汇算清缴的补退税等难点问题,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税负。并在2020年3-6月完成首次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工作,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二、改革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是个人所得税新税改实施的初期,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如何顺利衔接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降低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是目前最需要探讨解决的。

(一)新税改政策理解不到位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对很多内容进行了修订,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在新的税务征管体系中将个人所得税由原来的分类征税模式变化为综合与分类结合的征收模式,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按年征收,对超额累进税率进行了统一规定并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这些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缴造成一定影响,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现阶段政策及时更新,但是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除基本工资外,还有各项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部分津贴补贴等项目属于应税还是免税范畴,理解不一,仅依靠扣缴义务人自行解读政策文件,给税务申报带来一定难度和风险。此外,虽然部分单位对税收政策进行了及时变动,但是行政事业单位一些人员不按规定进行个税的申报缴纳,纳税的意识不足,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有序性。

(二)纳税人对个税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缺乏有效认知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导致职工收入的减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存在不重视个人所得税的预缴的问题,同时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在日常的业务管理中涉税项目较少,单位职工的纳税意识不强,对纳税义务了解不深刻,对个税的汇算清缴缺乏认知。

我国个税改革对预扣预缴进行创新,将以前按月进行申报变为按年度收入进行申报,同时在预扣预缴中会以累进制进行计算。例如,事业单位纳税人A在一月份工资为20000元,没有专项扣除,则减除5000元按照3%进行预缴税款450元;二月份工资20000元,减除费用为10000元,按照一月和二月工资收入之和30000元进行申报,按照3%税率进行纳税900元,减去一月扣缴450元,实际缴纳450元。除此之外,在年度汇算清缴方面规定纳税人在一个年度结束后,按照其全年的应税收入额根据规定的税率重新计算调整,税款进行多退少补,按规定填报汇算清缴报表,这种纳税方式综合衡量了纳税人在一个年度的综合税务,便于执行。

但是目前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对新税改政策理解不一,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时存在误申报的风险,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补退税过程中,对税额计算方式理解不够,仅按照申报系统默认方式申报,无法验证申报信息是否准确,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方式及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完善

在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由于信息化水平以及数据的加工能力较低,税务机关依旧使用传统的税务管理方式进行税务征收,一般利用随机抽查或稽查方式对纳税人税务申报信息进行审核,但是新税制改革对专项扣除进行了规定,信息共享机制的不完善对税务征管造成障碍。新税改下,理论上是可以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已达到监督审核纳税人信息申报真实准确的目的,但目前只有部分信息实现共享,例如: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共享身份证件信息和购房信息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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