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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汇编
破产法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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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目录
TOC\o1-3\h\z\u目录 1
第一部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64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70
第二部分:破产案件参考案例汇编 82
案例一:ST秦岭 82
案例二:S*ST星美 93
案例三: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98
案例四:五谷道场 112
第三部分其他参考资料 121
附件1:破产流程图 121
附件2: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 121
附件3:全面盘点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要点 121
第一部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发文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
2006.08.27
生效日期
:
2007.06.01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申请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二节受理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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