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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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第1页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第一篇: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阿登内斯”轮代理人对一票橘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该轮在西

班牙港口塔黑纳装上该批橘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但是该船

并没有直接驶往伦敦,而是驶向了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

的橘子到达伦敦时,橘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橘子的大量

到货,使橘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依口头的约定直驶

伦敦的,则关税的提高和价格的下降都应该是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

于是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失。但是承运人辩称:提

单中载明规定承运人可以任意经由任何航线直接或间接到达伦敦。因

此,不负责任。?此案将如何判定?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据。在班轮运输或提单转

让时,它是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责任和豁免的依据。

提单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性质

1.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

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

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

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法律特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乃至整个国际贸易中的

核心单据,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⑴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

作为收据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

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

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

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推翻提单的记载。

⑵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在不同的

提单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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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运输合同与提单记载不一致。但当提单

转让到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

能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⑶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就只能

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而且对在途货物的处分权也转而由提单持有

人行使。

3.提单的性质。提单是有价证券。作为有价证券,提单既是物权

证券又是债权证券,同时它还是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和缴

还证券。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磋商订立,订立的过程也分

为要约和承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发出要约的可能是承运

人,也可能是托运人。承运人发出要约称为揽货,托运人发出要约则

称为租船定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但航次租船

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一)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四项

必须承担的义务,即适航、管货、不做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

发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不能减轻或免除这四项义务,否则该

条款无效,但运输合同可以再增加承运人的其他义务。因此,这四项

义务被称为“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适航义务要求承运人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适当检查和配备船

舶,使船舶处于适于航行的正常状态,能够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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