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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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含子公司)管辖的国有资产出租行为,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规范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出租的范围。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集团公司(含子公司,以下统称出租单位)将自身拥有或经集团公司授权管理的土地使用权(含多征土地)、建(构)筑物、设施设备(以汽车租赁为主营业务的除外)、场馆(包含停车场、市场等)、广告载体、地下管道等资产,以经营性租赁的方式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给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包费、管理费或者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在进行资产出租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等要求,要认真进行合同的法务审查,严格履行租赁合同,保证相关法律文件完备。

第四条已列入拆迁、改制、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的子公司以及出资人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资产,原则上不得实施出租行为,遇到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出租的,必须与承租人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对于租期内受市场、政策等因素(如拆迁、房屋提早收回等)影响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件,应提前告知承租人,让其事前考虑承担合理风险,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二章出租资产批准程序

第五条资产出租应履行的程序

(一)单项资产月租金在30万元以上(含)项目,或出租期限在5年及以上的资产出租,权属集团公司资产报国资委审批,权属子公司资产报集团公司审批;资产月租金底价低于3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可自行组织公开招租,但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租金底价等方式规避上述规定。

(二)在资产出租前应由出租单位制定出租方案,在集团公司下发的《资产及经营场所租金指导价》范围内的资产由资产所属子公司领导班子审定;低于或不在《资产及经营场所租金指导价》范围的资产价格,由子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审定。

(三)出租方案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包括资产现值原值)、出租目的及可行性、业态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价格及拟定依据、租金收取与管理办法、招租方式等。

(四)按照批准权限申报资产出租方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出租方案请示文件;

2.租金底价评估、询价备案表(附资产评估、询价报告);

3.资产出租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资产评估及出租底价确定

(一)资产租赁应根据资产实际状况、市场价格、供需情况、资产价值补偿、租赁成本等因素,灵活选择通过市场调查询价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招租底价。以市场询价方式确定招租底价的,出租单位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负责。原则上,拟出租价格需符合集团公司确定的《资产及经营场所租金指导价》。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资产租赁价格评估:

1.已经公开竞价招租的资产,出租期满后对资产重新公开竞价招租的;

2.累计出租期限不超过一年的;

3.承租人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国有单位的;

4.特殊设备经批准或单项(含整批)出租资产账面净值不超过20万元的。

5.单项(含整批)资产出租,月租金不高于5000元的,且同区域同地段有参照物进行询价的。

以上情形的资产,应当通过市场调查分析或者组织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对拟出租资产的租金进行询价、估价,综合考虑出租资产特点、市场行情以及原租金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招租底价。

第七条资产出租的方式

(一)出租资产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切实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租赁期满后,需重新招租。如原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原承租人。

(三)企业资产出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采取协议出租的方式进行:

1.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之间或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国有单位之间的资产租赁;

2.坐落位置比较偏僻、面积小、年租金收入低的资产或账面价值低于5万元的零星资产,以及不宜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零星资产、特殊设施设备;

3.经市人民政府或集团公司书面批准的,或出租给提供便民服务的公益性单位和项目;

4.经二次公开招租只有一个意向承租人的;

5.集团公司批准的或其他有规定不宜公开招租的情况。

第八条出租信息发布

(一)出租资产时应根据资产的不同情况,可选择在市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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