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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跨年度劳务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纳入营业税减免税范围的,一般都是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一些与社会
福利相关的劳务。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跨年度税收的处理问题,
一起来看看吧:
?境外跨年度劳务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问题】
?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各种劳务,2008年12
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
同,根据财税[2009]112号文的规定,在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
日)之前,执行的过渡政策,不代扣代缴营业税,是这样的吗?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规定: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
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新细则)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
批准,现对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
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
简称跨年度老合同)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
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
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
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
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因而,对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如果合同到期日
是在2009年12月31日前,则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
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
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0
号)第七条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
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综上所述,对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如果合同载
明到期日是在2009年12月31日前则可按照原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规定
进行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劳
务,其劳务发生地确实是在境外则不属于原营业税条例及细则中所规定
的应在境内缴纳营业税的范围,也无需扣缴营业税。
?补缴上年所得税的核算
?【问题】
?假设2010年4月汇算清缴时需补缴09年的所得税,那么,还是
在2010年的4月份里核算吗?
?【解答】
?在12月底计算所得税费用时,应当按权责生制原则,直接按企
业实际情况调整应税所得额,计算调整后的应交所得税,暂行时差异还
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但由于所得税会计难度比较大,一般小企业在实务操作时纳税年
度直接按会计利润计算所得税费用,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按调整后
的应税所得计算所得税费用,其差异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即: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3.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多交所得税退还的,以上会计处理做相反处理即可。另外
还需根据1和2对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进行调整。
?tips: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仅供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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