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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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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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o1-2\h\u196691.一般规定 1

261742.起重机械管理流程 2

315083.过程管理内容 3

121783.1产权备案 3

139583.2产权单位技术档案及合同 3

317603.3安装资格 4

13313.4安装方案 4

250193.5安装告知 5

53113.6设备基础方案 5

206213.7基础施工 5

211183.8基础验收 6

206823.9安装前准备和安装过程旁站监督 6

74213.10安装完成后自检 6

104513.11第三方检测 7

89483.12安装验收 7

201843.13使用登记 7

252863.14使用 8

278663.15顶升、附着安装及验收 8

58783.16检查维修保养 9

127503.17拆卸方案 9

325623.18拆卸告知 9

166223.19拆卸前准备和拆卸过程旁站监督 10

130404监理单位履行的安全职责 10

179795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10

一般规定

本导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向“三位一体”发展,即设备租赁、设备安装及设备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及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制定专项方案并严格执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以产品技术文件为准,当产品技术文件未明确相关要求时,按现行规范要求执行。

起重机械管理流程

过程管理内容

产权备案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备案机关规定的资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备案。

当起重机械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原产权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未办理产权备案的起重机械不得出租和安装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年限:

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日期起10年;

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日期起15年;

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日期起20年;

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日期起8年;

SS型施工升降机出厂日期起5年。

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短于上述规定的,按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长于上述规定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检查要点

检查设备产权备案登记表、设备备案信息、备案机关、备案号、备案期限等。

产权单位技术档案及合同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014年1月前生产的起重机械须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在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出租单位应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权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检查要点

检查产权单位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安装资格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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