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问题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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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问题分析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上海车险人伤理赔鉴定问题探究

【导言】车险人伤理赔法律困境探析导言

【1.11.2】上海市车险市场人伤理赔率高的原因分析

【1.3】上海市车险人伤理赔司法鉴定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问题分析

【第三章】司法鉴定域外经验借鉴

【4.14.2】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严格法律规制

【4.34.4】加强行政监督管控,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结语/参考文献】车险人伤理赔鉴定制度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问题分析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纵观目前的车险人伤司法

鉴定,对于同一鉴定对象,如果也如同古人对同一美景有迥然不同的

感受的话,将会天下大乱了。司法鉴定活动具有事实裁判的作用,若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其还具有准司法属性,罗马法谚云“鉴定人是发现

事实的法官”,因此,必须让司法鉴定意见能真实地反映特定的客观事

实,这就要求司法鉴定人必须依据客观的情形出具相应鉴定结论意

见。

司法鉴定是法律的一个子学科,是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运用科学技术

规范以及程序,科学性的认知、反映客观专门性的问题,目的是探求

和证实事实的真相,为法律服务。车险人伤司法鉴定中要解决的客观

性问题,最主要的就是伤者因所受的伤害达到的伤残等级程度,其次

是区分伤病关系和三期的评定等。所谓的客观性问题,是指伤者因所

受的伤害程度和治疗需要等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不管人们

是否认识它、是否知道它、是否承认它,都是存在的,这就是它的客

观性。而且,由于鉴定意见根植于法医技术人员依据现代法医学、临

床医学的诊断、鉴别诊断的方法和现代科学的检查检测手段得到的影

像学、血液生化指标等科学数据,这些数据的客观性是鉴定意见客观

性的“基石”.

但不能否认的是,最终的司法鉴定意见是鉴定人通过科学观察、技

术测量、鉴别比较、比对实验后,综合运用诸如综合、归纳、演绎等

逻辑思维方法,对需要探求和证实的、涉案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认知

判断,因此司法鉴定意见又具有极强的主观性特征。

唯物辩证主义的观点认为:客观决定主观,主观能反映客观,并对

客观具有能动作用。当主观正确反映客观、并作用于客观时,对客观

事物的发展起促进或推动作用;反之,对事物的发展就起阻碍作用。

因此,要树立司法鉴定意见应有的公正性、权威性,推动车险人伤司

法鉴定的发展,必须使(主观)鉴定意见符合(客观)伤者因所受的

伤害应达到的伤残等级程度等,这是伤者、投保人、保险人以及司法

机关对于司法鉴定最基本的需求目的。

一、司法鉴定的主观性

对于司法鉴定的最终意见,它是鉴定人主观认知的一种反映和表达

的书面化载体,鉴定意见本身具有极强的主观性。虽然我们力求鉴定

意见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情况,但是,由于鉴定人的技术水

准、能力和经验的差别,对于技术标准掌握的尺度偏差等等因素的影

响,鉴定意见客观上存在一定失真的可能。

如实例一中精神损害的司法鉴定,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人都对作出

七级或十级结论所依据的诊断标准有明确的记录,对所收集的材料和

用于鉴定的材料都进行过分析,诊断交谈过程中的笔录也都很详细,

但最终的鉴定结果却相去甚远。这其中的缘由,撇除被鉴定人故意夸

大、改变原有伤情的伪装外,鉴定人是否有过多的“主观能动性”的

表现,该表现是“故意而为”抑或“过失而为”呢?

基于司法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员主观判断得出的对专门性问题的认知

结论,目的是证实客观事实,所以从法理上而言,现行的司法实践将

司法鉴定意见归类为证据的一种形式,鉴定意见在未经当事双方质证

的情形下是不具有证据效力的。因此,司法鉴定意见并非是司法机关

最终判决时必不可缺的决断依据,它仅是一份具有一定科学依据的参

考证据,对于事实认定起到辅证作用,有助于司法审判人员形成事实

认定的“心证”.

但是,在实践中,限于法官的专业能力素养和办案周期的压力,司

法鉴定意见在案件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往

往成为案件判决胜败的关键,具有“事实判决”的地位,在大多法官

眼中具有“天生”的可信度而被采信的可能性极大,从而容易让司法

鉴定意见披上科学性的外衣成为“证据之王”.当然,鉴定意见是否采

信,这是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可是,如果法院过多依赖于

司法鉴定意见断案,极有可能让鉴定人的“主观能动性”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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