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法律法规.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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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教师职业素养与能力提升第三章教育法律法规考试大纲(10%单选或材料分析)1.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2.教师权利和义务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3.学生权利保护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主要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单行法(部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生效(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法规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教育部令第12号正式颁布,2002年9月1日执行(2008年开始全社会征求意见,2010年6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自学(性质与地位,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二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主体权利义务第四章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1.教师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教育研究权)(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评定权)(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报酬、福利、休息权)(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学校与管理权)(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参加进修培训权)(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1.教师享有的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1.教师享有的权利(《义务教育法》教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2.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教育法》)(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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