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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网络交易平台商户经营损失保险条款

C00013330612020060800032

(国泰产险)(备-企财险)【2020】(主)041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合法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见释义)、自然灾害(见释义)、供应链断裂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见释义)等不可抗力导致被保险人经营被迫终止,对事故期间被保险人的经营成本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或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欺诈或不诚实的行为;

(八)被保险人违反相关法律及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五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间接损失、声誉损失或侵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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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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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成立时,投保人按照保单的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

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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