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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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我公司各类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只有在投保了主险合同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附加保险或者非续保本附加保险时,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间为等待期,具体期间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最长不超过90天。

续保本附加保险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原因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全额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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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六)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保险单载明的重大疾病,及其转移、复发或并发症;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八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保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保险人有权对重新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经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二级及以上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或淋巴检验报告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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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附加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未约定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精神病院、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生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2.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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