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电网建设项目压覆探矿权纠纷诉讼实务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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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电网建设项目压覆探矿权纠纷诉讼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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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云南昆明650000

摘要:大型电网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经常涉及矿业权压覆的备案审批、补偿谈判、纠纷处理。本案即从电网建设项目方角度,讨论电网建设项目与被压覆矿业权人发生诉讼纠纷的常见情形、应诉准备工作、以及庭审抗辩思路,以供项目方法务工作人员参考。

关键词:电网建设;探矿权;压覆;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山西省、云南省等地,是典型的矿产省区,矿产行业是省内重要经济支柱之一;很多矿产资源分布区域,恰恰会存在与电网建设项目的输电线路或设施选址重叠,影响矿业权人行使探矿或采矿权,进而引发争议诉讼。其中,输电设施建设项目压覆探矿权而引发的争议较为复杂,本文就其诉讼实务加以讨论。

一、纠纷情形

在大型电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通常会按照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履行可能压覆矿产的查询、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前置程序。

即在项目选址前,需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对于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内容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

业内一般将矿业权按不同阶段分为探矿权、采矿权,原则上,探矿权主要补偿前期成本,采矿权主要补偿直接损失。故对探矿权人的补偿,主要依据压覆探矿权区域内原核实保有资源储量,按其在取得探矿权时缴纳的价款和资金占用费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探矿权人投入的勘查资金。

但站在探矿权人角度,则倾向于要求建设方按照预期收益来进行补偿;加上现有文件规定压覆矿业权补偿范围的原则性,所以建设方与探矿权人很难就压覆范围、补偿金额达成一致。而大型电网项目几乎都有严格的工期进度要求,建设方可能在补偿谈判完成前就需要开始施工,被压覆的探矿权人行使权力受阻,就会选择诉诸法院。

还有一种情形,建设方履行了项目设计线路的压覆矿业权查询程序,并避开了可能压覆的矿业权区域范围,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电网通过线路发生变更而经过了探矿权区域,被矿业权人主张压覆赔偿;这时候因为压覆已经发生,被压覆探矿权人可能主张超出市场平均的高额索赔,才愿意签署《压覆协议》,建设方难以接受,进而引发诉讼争议。

二、诉讼准备

电网建设项目压覆探矿权诉讼,常见两类案由: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探矿权人遭受压覆,请求赔偿损失是主要目的,附带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即便探矿权人只提“排除妨害”诉求,建设单位也需引起高度注意,进行充分应诉准备,因为大部分情况是探矿权人在为后续追偿做铺垫。

2.1前期调查取证

在电网建设项目压覆探矿权纠纷中,除了查阅对方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作为建设方律师很重要的一项前期工作,即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后,前往探矿权登记的自然资源厅矿管部门调取探矿权相关登记资料:《申请登记书》、《延续登记书》、《勘探报告》,其中包含的矿产分布、资源深度、储量类型等图纸文件。

通过这部分文件,一方面可以为建设方抗辩“是否压覆探矿权”提供依据,因为探矿权不同于采矿权,诉讼发生当时的探矿权区域内,不一定有矿产资源分布,并且随着探矿进展,其区域会逐渐收缩。另一方面,建设方可以就可能造成的”压覆损失“进行评估,提前判断诉讼风险,在诉讼进行到一定阶段时,采用与探矿权人和解的方式降低损失。

2.2选择鉴定机构

电网建设项目压覆探矿权纠纷,涉及到电网工程、矿产勘查开采两个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性,部分地方法院法庭可能缺乏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而倾向于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鉴定结果进行裁判。

因为“压覆探矿权”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明确的概念及界定标准,如果任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是否压覆探矿权”的结论性意见,可能存在很大的主观判断空间,对于建设方而言,反而丧失了庭审抗辩、质证的机会。

所以建议在鉴定事项中要求鉴定机构围绕现场施工建设、探矿权区域、勘探作业方式等事项进行参数鉴定,而不仅仅就是否构成”压覆探矿权“进行单一结果鉴定。因为“压覆探矿权”这一结论,不仅仅是行业问题,更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应当争取回归到审判程序进行充分的辩论、质证,由法庭来最终裁判,司法鉴定意见最好只是作为证据之一。

2.3聘请专家证人

由于电网建设项目压覆探矿权纠纷的复杂性、专业性,所以律师可以考虑申请专家证人参与出庭辅助,来帮助法官厘清一些

行业概念、术语所代表的真实含义,对”压覆探矿权“的构成条件形成更为准确的界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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