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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质押公证登记规范》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2024年5月,江西省司法厅提交《关于申请地方标准〈数据资源公证登记规范〉〈数据资产质押公证登记规范〉立项的函》,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数据资产质押公证登记规范》地方标准的立项。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立项评审,下达项目计划《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五批江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要求,批准立项制定《数据资产质押公证登记规范》地方标准。
(二)起草单位
本规范起草牵头单位: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江西财经大学数据法律研究院、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
本规范起草成员单位: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杭州数聚要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
西永华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江西中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一方知行(江西)咨询集团、共青城市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中心、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三)标准起草人
主要起草人:饶传平、支娜、刘建勇、胡军太、郝仕湖、余斐蓉、洪民杰、傅纪雪、陶斯琦、刘疆、张沫、曾育生、潘浩、黄勇、李瑞、黄任重、张家卿、熊文、姜万燕、胡宇奇、梁晴、吴玮、左北平、叶佑顺、刘海、汪永祥、李明鹏、孔令纬、李心、吴晓航、陆安兵。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要求,省司法厅依据国家政策安排,依托厅指挥中心的技术支撑,指导厅直属公证机构--赣江公证处,打造了全国首创的江西省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开展了全国首单数据资源公证登记,完成了全国首例全链路合规公证模式数据资源入表并授信企业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初步形成了以数据资源确权公证模式为核心的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成功范例。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标准化程度不
高、缺乏明确操作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数据要素价值转化和市场化发展,制定数据资产质押公证登记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公证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通过行使法律证明职责,能够有效防范民商事纠纷发生,保障交易安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强调,要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了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数据要素型企业的投入力度,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基于企业运营数据等多种数据要素的多样化征信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开展信用融资。同时,有序培育数据公证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可以看出,数据资产具有可融资性,数据资产质押是促进数据资产价值实现的新方式。现实中,数据资产质押融资面临着三大困境,一是数据资产质押的真实性难以确定,传统动产或特定财产只需将实体物或权利凭证进行交付就可以实现质押,数据资产需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实现质押;二是数据资产质押的合规性难以证明,具体包括
数据资产的来源及生成过程是否合法、质押人是否合法拥有数据资产、数据资产质押是否会侵犯相关主体权益及国家安全等;三是数据资产质押的安全性难以保障,质押期间相关主体是否采取了相应技术措施保证数据资产的安全性,以及是否具备安全应急方案。而公证制度是准司法制度,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数据资产质押事实是人民法院应当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是一种具有优先效力的证据,在诉讼中赋予了进行公证的质押人和质押权人以免证的效力。这能够促进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纠纷高效解决,有力地维护质押人和质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数据资产质押公证登记是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模式的有力保障,是衔接数据基础制度构建、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的重要举措,是持续改善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将“公”心办、“证”好用的公证“有法帮你”理念落到实处的应有之举。
无论是出于现实需要还是政策要求,制定数据资产质押公证登记规范是当前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稳步推进可信数据流通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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