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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外籍员工税收身份发生变化,个税该如何处理?

上海跨国企业云集,外籍员工自然也不少,今天就跟着我

们一起看看外籍员工税收身份的个税相关问题。

2023年初我们结合往年经验和合同约定等情况将一名外

籍员工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进行申报,现在发现他在境内居

住的时间超过了183天,我们该怎么做呢?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

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

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

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非居民→居民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

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

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

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

算清缴。

居民→非居民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

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

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

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

的,按照规定办理。

1

≤9090

预计境内居住天数,实际>(或协定居民预计

境内居住天数≤183,实际>183)

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

9090

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天,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

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

18390183

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天的,待达到天或者天的月

15

度终了后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

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

金。

如果对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基础概念还不太了解,

不妨看看以下内容!

补充介绍

基本概念/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

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

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

个人。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

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

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

24

天满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24

当天不足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纳税义务/

一般规定: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

税。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规定:

90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天的非

居民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

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

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

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

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

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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