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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医疗法律监管存在问题及完善路径研究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进入了互联时代,医疗领域也在这一时期开启了互联网医疗的征程,为患者就医提供了极大便利。但与此同时,互联网医疗中的问题频频出现,相关法律监管滞后,互联网医疗中相关主体的行为未能得到规范管理,患者的个人信息存在较大隐私安全隐患,这些问题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因而在立法与法律修订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有关互联网医疗的法律规范,但目前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又较为分散,甚至存在冲突,严重制约了互联网医疗法律监管。因此,本文对互联网医疗法律监管问题展开了研究,以期找出我国互联网医疗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建设走向完善。

一、我国互联网医疗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滞后,监管依据匮乏

互联网医疗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兴起的现代化医疗模式,其与传统的医疗模式存在较大差异,而我国目前实施的有关医疗层面的法律,许多均在互联网医疗兴起之前设立,这使得部分互联网医疗中出现的新问题在法律层面的监管缺乏有力依据[1]o比如在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药品管理法》,彼时之环境与现在存在巨大差异,在2019年修订后,才对互联网售药进行了规定,主要是对处方药的网络销售问题进行了适度放开和严格管控,但在其他层面的法律规范十分有限。建立规范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对互联网医疗主体进行必要的监管规范相关主体行为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对线下医疗主体进行规范,在线上医疗主体层面的立法滞后,目前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有涉及这一领域,如《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等,这些规章制度虽然缓解了一些问题,但与部分上位法具有一定冲突。如在《执业医师法》中明确规定了医生“亲自诊察”的义务,但在互联网医疗过程中,更多的是倾向于患者向医生描述病情,以及一些影像资料、检查报告等,这与“亲自诊察”是否相违背,需要在新的立法中予以明确。

我国在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多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互联网医疗进行规范,但这些规范多是原则性、政策性的,没有对具体的问题进行细致规范,整体上表现得较为分散、笼统,尚未形成一部针对性强的法律对互联网医疗中的具体问题予以系统规范。与此同时,大量的线下医疗机构医生进入互联网领域,在线上或免费或付费地为群众提供咨询和诊疗服务,但这些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对咨询与诊疗行为如何区分等尚无明确的规范,而平台对此是否应当予以监管、是否对相应问题进行担责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二)监管职能交叉,监管过程混乱

部门监管是秩序维持的重要途径,但监管主体过多,势必造成监管混乱的问题出现,实际上,在多部门相继出台互联网医疗有关的法律法规之后,已经出现了职能交叉的问题。国务院以及各级地方政府拥有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权限,由于针对同一问题存在着多部门均具有管理权限的问题,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便出现了部门交叉的问题,尽管处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但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巨大的困扰。互联网医疗涉及多个监管部门,除卫生部门外,还牵涉工商、网信办、食药监局等部门,比如针对互联网医疗的广告问题,便同时受到多个部门的监管,包括公安部门、网信办等多个部门都在不同领域对其具有监管权,部分问题存在职责交叉,容易导致职责混乱问题出现[2]o

多部门共同具有监管权最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的问题,在现实中,有关医疗监管问题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互联网医疗属于医疗范围,但其复杂性较之传统医疗更为严重,需要通过更多的部门共同发挥合力才能达到理想效果,尤其是需要网监部门在其中的作用较之传统医疗更为突出。此外,执法涉及属地管辖问题,而互联网医疗具有跨地域性,对此类问题进行监管和处理较之传统医疗更为复杂,在此种情况下,容易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等问题,出现“谁都可以管,谁都不愿管”的不良局面。

(三)平台责任不清,纠纷处理困难

对于传统的医疗服务纠纷处理,我国已经通过立法予以了明确规定,当发生医疗事故等医患纠纷时,法律对是否赔偿、如何赔偿、赔偿多少等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因此医疗纠纷的处理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在互联网医疗层面,医疗纠纷涉及的主体更为多元,除了互联网医疗机构、医生、患者外,还牵涉了互联网平台,这意味着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参与的主体更多,责任划分也将更为困难。而在法律层面,当前的立法对于这一领域的责任划分尚不明晰,一旦发生互联网医疗纠纷,责任划分将变得十分困难,患者的维权之路也将愈加艰难[3]。

对于线下实体建构成立的具有独立主体性质的线上医疗机构,在互联网医疗纠纷中需承担最终责任。对于与第三方建立合作关系的,需依据双方协议进行责任划分。无论何种形式,医生都是与患者具有直接联系的主体,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义务,在互联网医疗过程中进行判定其是否具有一定责任。如果不能明确,将会使患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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