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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2年

施行日期:2022年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第一编执行工作一般规范

第一章执行管辖

1.【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

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1]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

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

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2]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

执行。[3]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

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5]

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强制执行的,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

高级人民法院可指定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6]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7],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

行。[8]

2.【请求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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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9]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

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10]

3.【“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确定】

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11]

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12]

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

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4.【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13]

5.【管辖竞合】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

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

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14]

6.【管辖争议的处理】

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15]

7.【指定执行、提级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提级执行、指

定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指定执行。

[16]

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函示指

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提级执行。[17]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

级人民法院执行。[18]

8.【提级执行的情形】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下列案件可以裁定提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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