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营养配餐员.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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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营养配餐员(2009年修订)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营养配餐员。

1.2职业定义

根据用餐人员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运用营养学的基本知识配制适合不同人群合理营养要求

的餐饮产品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境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特征

具有熟练、准确的计算和操作能,手指、手臂灵活,并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具备正

常的色、味、嗅辨别能。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各级别均不少于

3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

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

2

专业技术职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实习场所。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餐饮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连续从事餐饮

相关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等)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

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经人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

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

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

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

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

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理

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高级技师还须

60

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

1202

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且不少于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人。

1535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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