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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十大调整变化

1、整合《侵权责任法》第2、3章,设立“一般规定”和“损害赔偿”

2、调整抗辩事由,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置于总则

编:增加“自甘冒险和自助行为”(第1176、1177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

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

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

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3、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第1183条二款)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

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第1185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

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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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质修改公平责任(第1186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6、增加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责任内容(第1193条)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

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

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对网络侵权责任扩张为四个条文(第1194-1197)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

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

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

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

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

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

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2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

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

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

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

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

连带责任。

8、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补充司法解释的内容(第1211、1212、1213、

1217条)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

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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