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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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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峥嵘:有关住宅建筑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存在较多矛盾之处,本文列示基本处理原则,解读规范争议!

阅读本文前,可参阅常见疑难探讨:

1、住宅能否与办公棋牌健身场所共用疏散楼梯

2、住宅建筑是否需要“层数折算”

3、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4、有关阳台“窗槛墙”设置争议,家庭防火须知全文共分16章节!

第一章住宅建筑的分类

一、从建筑防火的角度,建筑分类应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住宅建筑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2.0.1),属于民用建筑。

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但从建筑防火的角度,除住宅建筑外,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因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类型居住建筑(比如宿舍、公寓等),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宅建筑的分类:

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其中住宅建筑可分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以及单、多层住宅建筑。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5.1.1)

2、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按《建规》的相关要求确定(附录A),其中,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

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m 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A.0.1)

第二章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要求

一、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5.4.2)

二、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5.4.2)

三、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5.4.17)

四、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6.9.1)

五、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建规》表5.1.2的规定。(5.1.2)

六、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6.2.4)

七、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6.2.5)

注: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应同时满足《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详见:窗槛墙、窗间墙、防火挑檐、防护挑檐-区别及应用

八、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应独立设置。(9.1.3)

九、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5.4.11)

十、除商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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